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1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漯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11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举办,主要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解散应当经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应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审批、监督、指导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长是农村五保供养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应建立健全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依托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网络,定期走访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及时帮助解决他们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