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备注:1、普通标准住宅按照湘财税[2006]92号规定界定。
  2、意见栏填写申请核定原因和是否同意核定征收的表述意见。
  3、本表由税务机关填写。

  附件2: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务事项告知书
地税核税告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的5%核定征收,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按6%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理由如下:

  你(单位)对此决定如有异议,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审核表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纳税人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开发项目土地总面积(平方米)

 

开发项目房产总面积

(平方米)

 

其中:分类型商品房面积(平方米)

普通标准住宅

非普通标准住宅

别墅

营业用房

写字楼

其他

 

 

 

 

 

 

 

 

开发项目房产已销售面积

(平方米)

 

其中:分类型商品房销售面积 (平方米)

普通标准

住宅

非普通标准住宅

别墅

营业用房

写字楼

其他

 

 

 

 

 

 

 

税款所属年度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申请退税金额

 

 

 

 

税收管理员

意 见

 

税管员(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所、征收科、征收分局

意 见

税务机关 (签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局

意 见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市(州)局意见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