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税务稽查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的日常检查,辅导纳税人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手续,对在清算审核和纳税评估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移送稽查部门组织力量进行重点稽查。对涉及逃避纳税的重大案件要及时通报和曝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采取核定方式进行纳税的,可以实行分段征收,即2010年6月30日前按原核定征收率执行,2010年7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3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附件:1.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认定表
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务事项告知书
3.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审核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认定表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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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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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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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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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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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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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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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项目土地总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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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项目房产总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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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分类型商品房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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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标准住宅
| 非普通标准住宅
| 别墅
| 营业用房
| 写字楼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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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的项目类型及核定理由:
| □普通标准住宅 □非普通标准住宅 、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
核定理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账簿未设置的;或虽设置财务账簿,但账目混乱,销售收入、
成本材料凭证残缺不齐,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或虽设置财务账簿,但账目混乱,销售收入、成本材料凭证残缺不齐,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
□纳税人未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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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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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管员(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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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征收科、征收分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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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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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地税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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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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