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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我省预征率调整为:
  1.普通标准住宅1.5%;
  2.非普通标准住宅(含车库等)2%;
  3.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3%;
  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5%;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计税;同时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二)核定征收率为:
  1.普通标准住宅5%;
  2.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6%;
  3.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核定;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或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的,不适用核定方式征收,应进行查账清算。
  四、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和纳税评估工作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是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关键环节。各级要高度重视,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清算审核工作方案,对本地区所有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认真梳理、统计,从中选出1-3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并于6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包括本地的清算工作方案、具体措施和清算计划统计表)和重点清算审核项目名单上报省局,省局将对重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同时,各市州局应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3-5户重点清算审核和纳税评估的典型材料。
  纳税评估是把住企业清算退税的重要关口。各地要从本地房地产行业平均利润率和平均税负率入手,加大纳税评估的力度,特别是对自行清算要求退税的和清算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项目进行重点分析和评估。一是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纳税评估。加大对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确认、成本核算、费用计提、申报征收等方面的纳税评估力度,全面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核算行为。二是要加强对重点涉税行为的纳税评估。加大对预售房产是否及时申报纳税、是否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等涉税行为的纳税评估,提高税法遵从度。三是要加强对企业清算退税评估。企业自行清算提出申请退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退税企业组织精干力量,进行重点清算审核和纳税评估,对纳税人提供资料有疑点的,应与纳税人约谈,对有逃避纳税嫌疑的应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税管员在清算审核和纳税评估后确认应退税的,应在纳税人填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审核表》上签具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退税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县市区地税机关审批;退税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税机关审批。对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当开发项目中其他类型商品房没有销售完毕或部分暂不对外销售的,一律不办理退税手续,待开发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全面清算审核后,再办理补(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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