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30万元以上的个人;以其它形式长年为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五条 省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累计达2000毫升以上或稀有血型者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第六条 省无偿献血之江杯奖,用于奖励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0毫升以上的个人。
第七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累计时间达360小时的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明星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累计时间达1800小时的志愿者。
第八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用于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
第九条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献血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报送工作,采供血机构配合做好献血者表彰统计工作。
由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省献血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浙江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各地上报的评奖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并参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省无偿献血促进奖(单位)由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分配名额至各市,由县(市、区)及县级以上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组织逐级评审后上报。
其它个人奖项由县(市、区)及县级以上献血管理机构逐级推荐,经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审核后上报。
第十一条 全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和省级各项奖项。
国家无偿献血表彰的评审标准和程序依照《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负责表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至五星级)及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