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采掘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0〕19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采掘施工企业的管理,提高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会〔2010〕17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0〕64号)要求,现就做好采掘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采掘施工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以“建立企业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目标,坚持“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健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2010年至2011年,开展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到2011年底,试点企业达到标准化相应等级;2012年,全部采掘施工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2013年底,全部采掘施工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
二、工作步骤和内容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10月至12月):试点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安全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步骤,落实人员责任。相关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辖区试点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并组织所辖采掘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认真学习《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了解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目的、意义、目标和要求。
第二阶段:标准化系统建立试运行阶段(2011年1月至6月):企业要按照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考评标准化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及相应的实施指南的要求,确定建立标准化系统的内容,并落实好安全标准化系统的各项要求。安监部门对安全标准化的实施和试运行进行督促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化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以促进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效果。
第三阶段:企业自评与完善阶段(2011年7月至9月):试点企业要认真查找企业安全管理和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各项安全隐患,要落实“五定”措施,确保整改到位。按照考评标准和程序,严格考核评分标准要求,逐项对照考评标准开展自评。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和分析企业考评过程中存在的差距和问题,撰写自评总结报告。安监部门要对采掘施工企业开展调研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指导试点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第四阶段:初审阶段(2011年10月):试点企业按照标准化考评标准完成自评后,在自评分达到标准化要求的基础上,向市局提出申请,市、县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试点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试点企业提交的浙江省采掘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领导小组成立文件、浙江省采掘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申请表(见附件3)、浙江省采掘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表、浙江省采掘施工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附件4)等四份材料进行审核查验,经市、县两级确认后上报省局。
第五阶段:考评阶段(2011年11月至12月):省局将建立考评专家组,对达到相应等级的试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形成书面考评意见,省局对考评专家组的考评意见及申报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达到相应等级,并予以公告。
三、考评标准和考评办法
采掘施工企业标准化考评工作按企业总部和项目部两个部分进行评分。企业总部按照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考评(考评标准见附件2)。项目部考评分两类情况:第一类是采掘施工企业承包的项目为矿山建设或开采的一个环节或局部工程,该项目部的标准化工作纳入发包单位标准化工作,项目部根据所在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结合项目自身情况,由专家实行综合评定;第二类是采掘施工企业承包的是整个系统的施工,项目部标准化建设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及相应的实施指南进行,并依据相关标准化评分办法考评。根据对企业总部、项目部考评结果,分别评定采掘施工安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三年,具体评定办法见附件5。
根据安全标准化评定指标,结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将企业安全标准化分三级、四级和五级三个等级,其中三级为省级,四、五级为市、县级。试点企业及申报三级以上标准化的企业由企业自评,县(市、区)、市级安监部门初审后报省局,由省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评定,并由省局公布达到三级以上标准化企业名单。申报四级、五级的企业由市安监部门组织评定,其中五级可委托县局安监部门开展评定。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