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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作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80元调整为75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3元调整为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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