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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经营者年薪制企业派驻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营口市经营者年薪制企业派驻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经营者年薪制企业派驻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业经第十四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营口市经营者年薪制企业派驻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行经营者年薪制企业(以下简称年薪制企业)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实行年薪制企业派驻审计员(以下统称驻厂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驻厂员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审计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
  第四条 市审计局负责驻厂员办公室日常工作及驻厂员的管理。
  第五条 驻厂员办公室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市审计局负责经费的收支管理。
  第六条 驻厂员办公室应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通报工作情况。
  第七条 驻厂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并具有适应本职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八条 驻厂员负责对年薪制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审核。
  第九条 驻厂员受市审计局管理,独立履行职责,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条 驻厂员派驻期间不改变人事关系,其工资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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