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财基〔2010〕1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现将《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国家财政用于乡镇的资金大幅度增加。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关系到党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十分重大。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发挥就地、就近资金监管优势,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1.监管范围。各级财政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和农村社会事业项目建设资金,对村级组织运转补助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范围的各项政府性资金。
2.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提高基层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主要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