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投标文件中确定的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已经在3个以上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业务的;
(六)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施工方有隶属关系以及利害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偏差或者不符合投标要求,作废标处理:
(一)监理大纲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编制的;
(二)监理费报价违反政府指导价确定的取费标准或者允许浮动的范围的;
(三)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的其他情形,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工评标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认定、处理。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自治区推荐使用统一的施工监理评标标准(见附表)。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和施工监理主要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投标为中标标准。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监理取费在40万元以下,经评委会评审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中标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中标人的,随机抽取的方式、候选人排序及数量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不得再与中标人就收取监理费或者给与其他利益进行谈判,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六条 依法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向合同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一)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服务费在政府指导价允许的浮动范围内;
(二)依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收取监理服务费的凭证;
(三)委托分支机构签订监理合同的,监理单位对合同内容予以认可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等监理执业人员的档案信息查询系统。
第十八条 招标人、投标人违反本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招标人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照《
招标投标法》五十一条规定处罚;有第
八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按照《
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三条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按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
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九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