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监理的范围、方式;
(三)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对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具体要求,对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其他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限制条件;
(四)施工监理费计取标准、支付及结算方式;
(五)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六)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
(七)评标、中标等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 招标人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投标人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成立分公司并进行工商登记;
(二)以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有工程监理业绩或者监理的工程项目获得过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投标条件;
(三)不要求投标人履行实际施工监理职责,以低于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作为投标条件;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施工监理大纲。投标人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投标;
(二)与招标人商定,承诺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违反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收取施工监理费;
(三)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投标或者围标、串标;
(四)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名义或者挂靠本单位投标;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九条组建施工监理评标委员会,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从自治区统一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评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人数及其资格条件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公开实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实行资格后审,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有效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十二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施工监理业务的;
(二)投标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取得法人授权委托,或者超越委托权限的;
(三)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未在投标人单位注册,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
(四)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已在其他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业务,参加本次投标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或者虽经建设单位同意但已在 3个以上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承担施工监理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