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统一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条 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入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按照下列权限划分: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二)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 依法必须公开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自治区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建设工程有形交易市场中提供招标文件和满足编制施工监理投标文件需要的施工图纸、资料,已经纳入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络管理的,应当提供网上免费下载服务。
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应当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出。
第七条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等工程概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