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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宿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日趋规范,公文处理水平不断提高,为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和领导决策提供了坚实保障,但是公文处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公文运转,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上行文有关退文规定

  1.越级请示;

  2.“请示”、“报告”未标注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3.“请示”与“报告”不分或“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4.“请示”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一件公文夹带多项请示事项;

  5.“请示”中要求解决的问题不明确;

  6.“请示”主送两个以上机关;

  7.“请示”直送市政府以上机关;

  8.行文格式不规范(文头、发文字号、标题、附件、印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9.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机关职能且未说明协调情况和各有关机关不同意见的;

  10.应直接向市政府职能部门行文而向政府报文的;

  11.报文份数不够(“请示”不少于5份,“报告”和资料数据材料不少于10份);

  12.未经领导同志交待直接向领导同志报送的。

  二、文件交换和签收制度

  1.市直各部门要严格遵照两办公文交换和签收制度,指定机要交换人员每周二、四上午9:00~10:30到公文交换室(市政务中心主楼102室)参加公文集中交换;

  2.各部门机要交换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机要保密职责,并保持工作连贯性;确因工作需要调整人员的,必须提前告知文秘科;

  3.各部门机要交换人员如有事不能参加公文交换,临时指派人员须持有本单位介绍信方能参加交换。根据规定,不参加公文交换连续2周的单位,撤销其公文交换资格,不得参加公文集中交换;

  4.电子公文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及时签收、规范处理。部门递交市政府的公文,在发送电子文档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将纸质公文报送市政府;坚决杜绝要求上级机关去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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