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赡养人除应履行对老年人物质供养的义务外,还应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第二十三条 未满70周岁老年人持《老年证》,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 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和农村的“一事一议”筹劳、筹资任务:
(二) 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去世,免除基本丧葬殡仪服务(祭奠、火化费、骨灰盒等)费用:
(三) 进公园、参观文物古迹和历史博物馆、游览风景旅游景点及看电影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四) 使用收费公厕免费:
(五) 乘坐市内公共汽车.车票按半价收取:
(六) 在市、县(市)区所属医院就医免收普诊挂号费。
第二十四条 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除享受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一)、(二)、(四)、(六)款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 免费进入公园、影剧院,免费参观文物古迹和历史博物馆、游览风景旅游景点:
(二)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公交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由此所减收的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予以负担。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90周岁以上未满100周岁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发放长寿补贴。其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安排,由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发放。
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县(市)区卫生部门应组织医务人员定期上门巡诊,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免费体检: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在重要节日期间进行走访慰问。
第二十六条 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户的老年夫妇,经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确认后,由代理发放机构定期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二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传输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和优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