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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节能办《关于推动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推动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政公用局市节能办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益增多,我市城市建设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大约在1600-2000万立方米,填埋占地近千亩。同时,传统的填埋处理方式,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还污染城市环境,对地表水、深层水水质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对减少土地占用、净化城市环境、节约资源、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建筑建材业循环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将该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得力措施,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顺利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再利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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