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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3.简化程序,运行安全的原则。从技术层面简化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因素,规避道德风险,确保财政管理体制安全有效运行。

  三、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调整后的省对市新的财政管理体制适用于县区。按照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将原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全部下划到县区,作为县区固定收入,税收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并重新划分市县(区)收入范围;市对各县区原体制规定的省市共享税收(以下简称省市共享税收)形成的财力实行总额分成,由县区向市上解财力,同时,对各县区当年上解市财力增量部分按40%予以返还。

  (一)市与县(区)收入范围

  将原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下划后,市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范围如下:

  1.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市级企业(不含县收入)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不含按中央规定继续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跨省、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及中央待分配收入)、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原油、天然气)、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税收收入,以及市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2.县区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不含按中央规定继续作为中央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跨省、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及中央待分配收入)、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盐)、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税收收入,以及县区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二)县区上解市财力的确定

  1.县区上解市财力比例的确定。以2008年省县(区)共享税收的决算数为基础,按2006-2008年3年年均增长率,推算基期年(2009年)省县(区)共享税收基数。县区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基数占县区的省县(区)共享税收基数比例即为县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一县(区)一率。公式如下:

  某县(区)总额分成上解市财力比例=(1:2)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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