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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盘政发〔2010〕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以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现行的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我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自2003年运行以来,调动了县区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全市财政收入规模持续扩大,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不断增强,公共财政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和我市经济的发展,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口径不统一、不可比,影响国家、省对我市县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客观评价等。为了进一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科学配置财力资源,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有必要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

  二、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指导,按照“下划收入、核定基数、增长分成”的要求,建立分配合理、激励发展的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通过下划省级共享收入、适当向下倾斜财力、科学核定分成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扩大县区一般预算收入规模,理顺市以下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县区政府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原则。通过下划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县区政府加快发展经济,重视财力增长,促进全市财政收入的整体规模不断扩大。

  2.兼顾市、县、区既得利益,适当下移财力的原则。在确保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下,将省市级财力适当向县区倾斜,并保障在各县区之间的相对均衡、合理分配,推进县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加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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