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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六)水资源保护措施;

  (七)其他法定事项。

  第十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获批准的。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申请获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建设项目中的下列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目的、取水量;

  (二)水源及取水地点;

  (三)取水方式、节水措施;

  (四)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

  (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需要凿井的,施工单位在凿井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经核准后,方可实施凿井工程。在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凿井的,凿井方案和资质证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申请人未取得取水许可审批文件的,凿井施工单位不得承建该申请人的凿井工程。

  第十三条 申请人新建水井必须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套管和筛管,水井建成后,由具有国家水质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水质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凿井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报废井,应提出报废井封堵方案,经核准凿井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封井。

  第十五条 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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