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管水库及其他市管供水工程取水的;
(二)日平均取辽河、大辽河、大凌河、绕阳河干流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和在其他河流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
(三)日平均取第四系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
(四)日平均取上第三系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下的;
(五)跨县(区)取水和城市建成区取水未超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六)在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内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下的。
国务院、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职责以外的其他取水行为,由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在征求城市建设部门意见后予以处理。
第六条 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取水许可申请书;
(三)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意见;
(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六)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七)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取用地下水的,申请人申请取水时,应附包含节水措施和配套设施内容的设计方案。
第八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及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