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盘锦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孙国相
二○一○年七月二日
盘锦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含地热水、矿泉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取水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取水许可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资源费征收等工作。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除国务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
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取水单位或个人均应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交纳水资源费。
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应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 下列取水行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