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收集、管理及利用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人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档案动态管理。
七、切实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要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企业自有土地属于工业用地性质的,可在总用地面积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内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企业、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政府与其它社会机构合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将政府投资和优惠政策减免资金折价,作为政府投入入股。
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及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执行。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这项民生工程落实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健康发展。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考核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开展运营管理工作;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环保、审计、人防、物价、工商、国税、地税、市政公用、济南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济南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落实、配套设施及保障对象的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审核、监督监察等相关工作。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前期拆迁安置,申请受理、初审及配合做好后期管理等工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做好出具证明、公示、调查等工作,协助做好后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