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市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居民经济收入比对系统,科学评估、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确保公平公正。
六、完善产权和租赁管理工作
(一)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属。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属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转变用途,改变房屋性质。政府与其它机构合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产权份额按投资比例确定。使用权、管理权及收益权由政府和合作机构协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只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共有的,注明共有人及共有份额。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管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地区市场平均租金的70%,并根据贷款利息、地段、朝向、楼层、物业服务标准、维修费、配租对象类别和收入分别确定。同地区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市财政部门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测定。
(三)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统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物业服务费缴纳、退出约定、违约责任等事项,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规定,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1次租赁期限最长4年,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单身职工租赁期限由其申请单位根据劳动(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确定。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四)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机制,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每2年审查1次,对承租家庭及承租单位定期进行走访、抽查,及时发现和掌握承租家庭及承租单位的各种变动情况,对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纠正或处理。对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出租人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载入承租人个人诚信档案,该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一种保障性住房。承租人不能按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合同签定时的市场租金收缴房租;承租人在过渡期满后拒不退出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期间按合同签定时的市场租金上浮50%收缴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