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贷款本金和利息由租赁收益及政府性资金偿还。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建设(筹集)资金拨付、使用、核算及各项管理费用监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依据当年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情况及规定的支出范围,编制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支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实施。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五、严格按试点范围配租
(一)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试点范围。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家庭成员在市级(含市级,下同)以下单位就业或自主择业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无房单身职工,经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认定且在济无住房的引进人才及其他情形的特殊群体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仍按《
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执行。有稳定职业并在我市市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成熟时逐步纳入保障范围。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准入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定期公布。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标准,按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
(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只能配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成套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摇号方式公开选房,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签定租赁合同。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提出申请,引进人才由引才单位或引才园区统一提出申请,其他情形的特殊群体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必须对申请人员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根据全市房源和申请单位数量及申请人数,合理确定房源配置比例,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员住房的分配方案由申请单位制定和实施,配租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房源分配后,由申请单位、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三方签定租赁合同。入住人员的管理责任由申请单位承担。
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企业自建的集体宿舍,按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组织配租,配租情况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及其它社会资金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