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平公开,监管有序。加强监督管理,做到房源情况、准入条件、审核程序、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实施动态管理,严格退出机制。
三、认真做好规划建设工作
(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综合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人口政策和人才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需求和布局要求,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规划期内的建设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和资金安排。
(二)多渠道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业及其它机构投资建设(筹集)和管理,房源可以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合建、其他住房按规定转换、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取得。政府集中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指定机构承担融资、建设(筹集)任务。具有一定规模的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楼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可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将相关条款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和住房需求,制定建设规划,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批准实施职工集资建房的,可按一定比例配建。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道路等公用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确保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三)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住房和集体宿舍,成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改建、收购及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标准要基本符合上述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积极推广应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实行一次性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同时,推动省地、节能、节水、节材及环保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水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及户型比例等有关规定。
四、加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多元化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资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经营公建设施回收资金、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商业贷款及投融资方式纳入的社会资金、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