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
(济政发〔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妥善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但部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仍较突出,单身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政策支持其它机构投资建设(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准入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我市“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城市建设跨越提升、社会事业全面突破”的阶段性特征,以逐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目标,通过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和创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以主城区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保障对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大政府财政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入,同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园区、企业和其它机构积极参与。
2.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合理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统筹多方资源,实行建设模式多样化,资金来源多元化,房源筹集多渠道,切实加大保障力度。
3.方便宜居,租金优惠。按照交通便利、布点均匀、设施齐全、环境良好的要求,保证基本居住需求。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低于市场租金,并限定租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