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济政发〔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
1.深入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6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已向外资开放的领域,要加快向民间资本开放;已打破行业垄断的领域,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预期有回报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
2.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际,现阶段重点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
(1)鼓励以资金、技术入股或其它方式兴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参与投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鼓励民间投资者以购买、兼并、租赁、托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资本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环保产业,以资金、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环保项目投资。
(2)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参与投资开发城镇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吸纳民间资本经营城市现有国有投资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荒山、荒水、荒地等。
(3)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教育事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举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以及培训、实训基地设施。对投资建设教育、文化基础设施的,在水电配套、税收减免等方面享受公办事业单位配套工程的优惠政策。民间资本投资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举办者自定,报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受当地政府委托,民间资本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享受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等待遇。允许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合理流动,并按《
教师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规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各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