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府令
(第17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1、《
石家庄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废止。1990年2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2、《
石家庄市沙、土、石开采用地管理规定》(废止。1991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3、《
石家庄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实施办法》(废止。1992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4、《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办法》(废止。1992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5、《
石家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废止。1994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发布,1997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决定修订);
6、《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1996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7、《石家庄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废止。1996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
8、《
石家庄市限制养犬规定》(废止。1996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