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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尽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办法”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尽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办法”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决定
(2010年4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尽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办法”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会议决定将“尽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办法”代表议案交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议案交办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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