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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规范城乡统筹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城乡统筹规划是城市(县)、乡镇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具体编制工作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正在修编城市(县)、乡镇总体规划的地方,要专题研究、同步编制城乡统筹规划,并纳入城市(县)、乡镇总体规划一并报批。已修编完成城市(县)、乡镇总体规划的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县)、乡镇总体规划,组织制订城乡统筹专项规划。单独编制的城市(县)城乡统筹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城乡统筹专项规划报上一级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报批前,应经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其城乡统筹专项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城乡统筹专项规划涉及修改城市(县)或乡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在报审前按《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先行修改总体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技术指导和规划审查等工作。
  四、切实提高城乡统筹规划的编制质量和水平
  加强对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等重大问题的研究。深入研究城市化的内涵、途径和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更多有条件、有意愿进城的农民到城镇落户。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认真分析不同产业的特点,充分发挥城乡各自优势,促进城乡产业互补,努力实现良性互动。重视加强保障性住房特别是进城农民住房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和政策研究,统筹推进城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通过对事关全局、事关长远重大问题的研究,为科学制订城乡统筹规划总体目标和战略措施提供决策支持。
  规范各层次城乡统筹规划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城市(县)城乡统筹规划,要按照城乡统筹、互补发展的思路,对城乡空间利用、人口分布、产业发展、综合交通、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各类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规模布局、生态环境保护等进行统筹安排,实现城乡整体空间规划的全覆盖。编制乡镇城乡统筹规划,要按照城市(县)城乡统筹规划,细化安排镇、村居民点的规划布局和各项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完善小城镇的功能,加快产业和人口集聚,增强小城镇服务周边农村的能力。城乡统筹规划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的《江苏省城乡统筹规划编制要点》执行。
  五、建立完善城乡统筹规划的实施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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