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我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及新医药、环境保护、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以及沿海开发、现代农业、文化等产业密切相关,学科实力、水平和影响与申报范围(1)中相当的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
(三)项目立项
1.所有项目由高校按规定的申报范围竞争申报。
2.所有项目立项及资助档次须经专家评审提出意见。
3.所有项目由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管理协调小组)审核研究、批准立项。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科,优先立项支持:
(1)符合申报条件且同时为我省国家一级重点学科及培育建设点的学科,或在全国具有明显优势、在国际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特色的学科,或具有部省以上人才培养、科研基地的学科。
(2)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学科。
(3)与相关行业、地方、企事业单位开展紧密型契约合作共建、获得实质性支持的学科。
(4)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机制创新、特色鲜明、具有较好成长性的学科。
四、省财政专项资金
(一)总体安排。省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亿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并根据工程实施情况逐步增加。
(二)主要用途。省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优势学科优质资源建设、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及科研创新等四个方面。
(三)资助额度。省财政专项资金根据高校类别、项目建设内容、项目预算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资助额度。
(四)资金拨付。省财政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其他渠道资金到位等情况,分年度进行拨付。
五、项目管理
(一)协调管理机制
1.建立省管理协调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成员由省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2.在省管理协调小组指导下,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3.充分发挥专家对工程实施的学术指导、专业咨询与科学评价作用。
4.将“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纳入全省“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
5.项目实施与国际通行的学科评价标准及建设管理规则有效衔接,与国家有关重点学科建设、管理、评价要求有效衔接,与我省有关人才、教育、科技、文化等重要工程或项目有效衔接。重视项目实施与本学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基础能力建设的有机结合。
6.高校建立由校(院)长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推进项目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