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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的通知
(皖粮调联〔2010〕122号)


合肥、巢湖、芜湖、宣城、池州、安庆市及所属县粮食局,农发行二级分行,中储粮直属企业:
  为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0〕14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今年我省早籼稻收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重要意义。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7月25日起启动全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启动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对于稳定市场粮价、保护种粮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精心组织,确保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家喻户晓,真正把党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二、严格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各委托收储库点和委托的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按照预案规定将收购价格上榜、质量标准上墙、标准样品上台,让农民交“明白粮”;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坚持依质论价,既不得压级压价,也不得抬级抬价。对水分、杂质超标的要按照国粮发〔2001〕14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扣量扣价,并在发票上注明。要合理调度粮食仓储资源,努力提高仓房利用率。要切实做好收购进度统计报送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发挥好统计服务的功能。要积极推广粮食收购“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方便农民卖粮,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生产积极性。
  三、认真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各项措施。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库点,并适时对外公布。各委托收储库点要主动与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农业发展银行联系,及时申报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最低收购价和收购费用标准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贷款,中储粮直属企业要确保将收购贷款按收购进度及时足额拨付给委托收储库点,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含县内集并费用),其中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为每市斤2分钱,随收购贷款直接拨付给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收购库点,以满足收购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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