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关于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部署要求,到2010年底,全省各设区市均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已初步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设区市,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尚未实行的设区市,要尽快研究制订市级统筹方案,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测算工作,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各统筹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要做到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六个统一”: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工伤保险覆盖到设区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雇工,以及部分已实施工伤保险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部工作人员。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办法。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设区市范围内确定统一的缴费基数、行业差别浮动费率办法。
(三)统一基金管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工伤保险费年度收支计划和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统一组织实施。同时,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四)统一
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分别由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的统一标准和业务流程开展工作。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设区市范围内统一待遇核定支付标准,统一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协议管理。
(六)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设区市范围内统一业务管理和经办服务流程,统一开发维护工伤保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工伤医疗持卡就诊、联网结算和工伤保险信息共享。
四、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