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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仁爱家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精神,在强化党委领导和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形成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的“仁爱家园”发展格局。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主办的“仁爱家园”给予支持,依靠民间力量共建共助的“仁爱家园”,可适当收费,形成多元化的社会精防力量。
  六、就业保障
  (一)“仁爱家园”要根据工疗员生理、心理特点,开展生活技能、简单劳动、体育文化活动等方面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简单劳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促进认知水平的提升。
  (二)对经过训练、具备初步就业能力的工疗员,由各区、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过渡就业的机会,积极推荐就业。
  (三)各有关部门要主动牵线搭桥,积极帮助“仁爱家园”联系适合工疗员生产的庇护产品业务,并加以政策引导。
  (四)“仁爱家园”开展残疾人工疗辅助性就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生产的产品作为专产、专营的庇护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
  七、资金支持
  (一)“仁爱家园”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按照依靠社区、动员社会、共建共助的原则,通过“政府投入一块、社会捐助一块、个人承担一块”的方式落实。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举办的“仁爱家园”经费不足部分,由当地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解决。
  (二)适当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仁爱家园”的补助标准。在5万元基本补助的基础上,再按工疗员实际人数,对“仁爱家园”给予适当补助,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具体补助标准为:基本补助5万元+实际工疗员人数×托管费补助0.3万元/人、年。
  (三)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补贴工疗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杭财社〔2004〕450号)规定,“仁爱家园”各项经费根据项目执行,用于托管人员参加就业的各种培训所需费用支出(包括资料费、交通费、餐费及其他津贴),就业培训的必需设备、工疗产品材料购置,新开办“仁爱家园”就业培训设备添置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社会支持
  (一)建立亲友会网络,动员精神、智力残疾人的亲友参加;定期召开座谈会,并举行各种活动,邀请亲友参加,及时沟通信息,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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