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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仁爱家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机构建设
  (一)机构登记。
  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举办的“仁爱家园”,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仁爱家园”,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1.按事业单位登记程序:由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残联审核后统一交区民政局审批,在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办事业单位登记,并报市残联备案。名称统一为“杭州仁爱家园××工疗站”。
  2.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1)名称预登记:申请单位直接向区民政局申请登记,名称统一为“杭州仁爱家园××××”。
  (2)成立登记:申请单位完成名称预登记后,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向区民政局申请登记。
  (二)机构设置。
  “仁爱家园”须有相对独立的用房及相关设施,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举办的“仁爱家园”所需用房及相关设施由各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落实。
  1.“仁爱家园”根据《杭州市精神卫生工疗站等级标准试行办法》(杭精卫〔1994〕6号),实行三级标准制,其中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举办的一级“仁爱家园”开办资金(注册资金)应达到5万元,二级“仁爱家园”应达到10万元,三级“仁爱家园”应达到20万元。
  2.我市“仁爱家园”建成后设施条件应达到第三级标准,即按照当地常住人口0.09-0.1%的比例规划,日间照料机构最低建筑面积为人均8平方米,日间照料与集中托养合并机构最低建筑面积为人均10平方米。
  3.“仁爱家园”设施建设应着眼于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工疗员的特点,配有生活照料、医疗康复、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工场作业、培训、办公等设施和设备。
  4.使用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接纳对象20人以上,配有生活照料、医疗康复、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工场作业、培训、办公等设备和设施,达到省级标准的“仁爱家园”,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申报“浙江省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
  (三)“仁爱家园”用水价格执行非经营用水价格,天然气价格执行居民收费标准。
  (四)机构运行。
  “仁爱家园”按市场经济模式进行运作,可按月收取一定的托管费。对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予以免交。
  (五)机构变更。
  “仁爱家园”变更名称、住所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等,应按法人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残联和市民政局备案。
  五、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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