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由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二十六)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建设。鼓励商业银行在省辖市设立科技支行,对科技支行发放的科技贷款,全额纳入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范围。鼓励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省财政按其到位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二十七)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二十八)鼓励服务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对服务业企业聘用的高层次归国人员,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贡献适当资助其购房购车,资助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引进的服务业领军人物,省级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为非营利组织,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二十九)加快服务业领域改革。对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教育、医疗、文化、科技、体育、人力资源等领域公共服务与盈利性服务分离,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配套服务改革的,有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财税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七、附则
(三十)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要根据文件精神制订贯彻意见,省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具体扶持标准和操作办法,按照不重复享受引导资金补助(或奖励)政策的要求,制订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