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可暂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税负如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十六)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征。
(十七)在企业主辅分离过程中,对分离出的交通运输企业,原企业具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在符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基础上,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直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四、加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十八)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江苏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年度考评优秀的集聚区,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奖励;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警告直至摘牌。
(十九)对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国际航运经纪、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十)省级相关科技计划和经费要加大对集聚区内软件、研发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动漫、科技金融等新兴服务业态的支持力度。对集聚区内新兴服务业态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支持。
五、促进地方发展服务业
(二十一)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实施“以2007年为基期年,对地方营业税增量部分,省级分成的20%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的政策。
(二十二)强化服务业考核,实施市、县服务业提速奖励。对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方面成效突出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分档奖励,用于支持当地服务业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三)积极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列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城市和园区,优先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六、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十四)依据《目录》,调整优化现有八类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和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将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扩大至3亿元,从2011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