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省重点物流基地,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给予减免。
(八)鼓励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加大各级政府对养老服务设施的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对经省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功能设施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力度
(十)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对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上市费用一次性补贴。
(十一)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新办的软件和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科技服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其对地方财力的贡献给予分档奖励。对获得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二)对在我省境内跨区域开展连锁经营的统一核算的服务业企业,经省财税部门批准,可由总部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三)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十四)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全面执行现代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并轨政策,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三、鼓励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