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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10〕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全面推进服务业提速计划的实施,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重点行业加快发展
  (一)制订《江苏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符合《目录》的服务业项目,在项目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二)对地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指2007年底前省内所没有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含已有机构在省内再新开设的营业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由省给予50%的返还奖励。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由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按其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符合《目录》、列入年度省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三网融合、增值电信、工业设计、品牌会展、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发挥省级现代服务业国际服务外包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促进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对每个国家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省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公共平台建设,连续三年分别给予5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支持申报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全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金融类企业按本政策文件第2条执行)。对本省100强企业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大厦,建成运营后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服务业企业中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凡股权持有满二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我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技术转让合同所得,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并出具技术合同证明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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