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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2010修订)

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1号)


  《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5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医疗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农村医疗卫生的目标是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农村医疗卫生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农村医疗卫生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保障农村医疗卫生经费的投入,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

  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支持,并对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农业、水利、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人口计生、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医疗卫生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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