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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知
(环法〔2010〕134号)


各市,县环保局: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8月21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是我省环境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为全省环保系统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现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提高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新的规定,在总结近几年来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吸收外省市先进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对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我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推动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促进环境质量的不断改善,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内涵,将思想认识统一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和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的高度上来,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提高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政治责任感,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当作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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