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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直管理的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精神,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颁布〈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6号),结合我省启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工作,现就做好换发新《许可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发新《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的通知》(辽人社[2010]16号)文件要求,2010年度进行检查评估并达到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2、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民办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换发新《许可证》的要求:

  1、年度检查合格的省直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持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直接到省厅换领新证。省直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于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

  2、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填报《民办学校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于2010年11月15日前将汇总表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省厅,省厅依据各市上报信息派发新《许可证》。各市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许可证》换发工作。

  3、新《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转[2004]11号)规定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换发新《许可证》的学校,视为自动停止办学,核实情况后予以撤销。

  各市要高度重视换发新《许可证》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要求开展换发新《许可证》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促进民办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联系人:丛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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