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答复提出疑义的,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十六条 地各级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按季度将纳税咨询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通报。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要将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纳入综合工作目标和“两基”建设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纳税咨询管理制度,上报省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
纳税咨询问题处理单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 | 咨询方式 | |
咨 询 人 | | 联系电话 | |
涉及部门 | | 答复时限 | 限 年 月 日前 |
受理部门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咨询主要内容 | |
受理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答复内容、科(处)长签字 | 年 月 日 |
回复人 | | 回复方式 | | 回复日期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