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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答复提出疑义的,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第十六条 地各级税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要按季度将纳税咨询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通报。
  第十七条 地税机关要将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纳入综合工作目标和“两基”建设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纳税咨询管理制度,上报省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
  纳税咨询问题处理单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咨询方式 
咨 询 人 联系电话 
涉及部门 答复时限限  年 月 日前
受理部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咨询主要内容 
受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答复内容、科(处)长签字   年  月  日
回复人 回复方式 回复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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