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纳税咨询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备份,定期在系统内通报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纳税咨询热点问题的收集,定期将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
(五)考核和监督下级地税机关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六)其他与纳税咨询服务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地税机关相关部门、直属各单位,负责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纳税咨询问题的解答工作,纳税人咨询的问题涉及两个以上相关业务部门的,由首次接待纳税人的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解答。
第三章 纳税咨询服务的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纳税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包括:税费政策、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款计算、申报缴税、税务检查、维权管理等项涉税事宜的咨询服务。
第九条 地税机关要为纳税人提供面谈、电话、信函、网络、税务公告等多种咨询服务方式。
第十条 地税机关要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税收信息,积极开展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纳税咨询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咨询服务。
(一)建立疑难问题登记备案制度,及时、准确地记录纳税人咨询的信息。
(二)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政策咨询岗,受理、解答纳税咨询。配备纳税咨询信息化查询设施(如触摸屏、微机等),供纳税人自助查询。
(三)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平台的建设,完善纳税咨询服务功能。
(四)建立网上12366纳税咨询栏目,定期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的重点、难点信息上网公布,实现网上纳税咨询信息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相关资料信息数据共享。
第四章 纳税咨询服务程序
第十二条 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首次接待咨询的部门和人员,要认真细致地解答和处理纳税人咨询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推诿。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纳税咨询应当即时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或人员)受理范围内的纳税咨询,要引导纳税人到相关部门(或人员)咨询。
第十四条 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的纳税咨询能够即时予以答复的,要即时、准确地予以答复;对不能即时解答或者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纳税咨询,自接到纳税咨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咨询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请示上级机关后才能答复的,自受理咨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能按时解答的纳税咨询,要及时告知咨询人不能答复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