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9〕15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局内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
纳税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咨询服务工作,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咨询服务,是指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提供的各种服务事项和措施。包括税收申报征收、管理、检查和税收法律救济等各项税收业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咨询。
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咨询服务坚持依法、无偿、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纳税咨询服务职责,及时答复纳税人提出的咨询问题,不得指定税务代理代为答复,不得推诿、刁难纳税人。
第五条 地税机关内部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纳税咨询服务工作职责
第六条 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部门,负责纳税咨询服务的组织、综合及协调工作。具体负责以下纳税咨询工作:
(一)地税网站“网上咨询”栏目中纳税咨询问题的受理、转办、汇总、回复和发布。
(二)12366热线咨询问题的受理答复、协调、转办及回复,维护12366热线纳税咨询问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