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深刻认识开展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强化药品安全责任意识,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给予经费保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地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县(市、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卫生、药品监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物价、邮政等部门要围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实行联合执法。药品监管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各市、县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加大行政问责和行政监察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组织媒体深入农村、社区跟踪采访,做好热点、重点问题的报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效。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加强舆情收集与分析,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机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有序发布,创造良好的科学监管、安全用药舆论环境。
(四)及时督查,深入推进。各地要根据整治任务、措施和要求,制定督查方案,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对整治效果显著的地区,要表彰奖励;对药品安全问题突出、整治不力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从2010年4月开始,2011年8月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4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动员和部署。其中,市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整治实施方案,市卫生部门牵头制定药品使用环节的整治实施方案,市工商部门牵头制定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整治实施方案,确保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有计划、按步骤推进。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5月-2011年7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要定期研究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的。要注意把整治期间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管源头、管长远的监管制度、机制,着力从长效机制的建设上探索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市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