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滁政办〔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精神,现就规范公文报送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等上行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在文件的规定位置标注。
  二、向市政府报送“请示件”,必须使用“文件”形式,不得以签报、呈阅件、便函等形式报文。需报市政府协调、审批的事项,不得向市政府办公室报文。“请示”必须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或需要办理的建议事项。
  三、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呈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同时报送多位领导同志;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也不应抄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部门管理的单位原则上不直接向市政府报文。在工作中确有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文;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
  五、各地、各部门报送的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应以“请示”形式报送市政府。在“请示”中,说明发文的缘由以及相关部门的会签情况,同时将相关部门的会签意见(包括分歧意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复印件等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六、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健全、落实公文处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本单位不出现违反上述规定报送公文的问题。
  七、市政府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大对公文报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由其按程序重新报送;对由于报文不规范而延时误事的,由报文单位承担责任。市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视情予以通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