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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使用划拨用地的项目,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规划方案时,应在报送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上标注每幢主体工程的建设时序、并明确自取得土地后的开、竣工时间。
  国土部门依据经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上标注的每幢主体工程建设时序,严格审核,确定供应土地面积。对于分期供地的项目,前期已供应的土地未建成的,不再供应新的用地。
  七、出让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一般项目,规划部门要在两周内、其他部门要在一周内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重大工业和经营性项目实行并联审批,由项目引荐单位或牵头单位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召集市国土、发展改革、工商、税务、房产、消防、气象、地震、环保、建设等部门及有关县、区政府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各单位办理立项、规划、消防、环保、防雷、防震、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施工图审查、施工等相关行政许可和有关事项的时限并制成流程图,挂图实施。
  对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办理土地征用、行政许可和有关事项是否按照规定时限按时完成,由市效能办负责督查。
  八、建立“黄灯”、“红灯”提示、警示制度。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国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用地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按期开工建设,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竣工,适时予以“黄灯”、“红灯”警示。对超出合同约定期限开、竣工的,受让人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市发展改革、房产、规划、消防、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对项目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投资等进行监管。
  十、增强依法用地意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工业项目用地,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不得先行开工建设;其他项目用地,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或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不得先行开工建设。
  十一、市国土部门应根据本规定进一步完善土地公开出让文件、《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
  十二、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建设、房产、公安、气象、地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南谯区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进一步细化流程或制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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