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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滁政办〔2010〕31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集约节约用地,优化土地审批流程,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建成”,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工业项目必须在三个月内、经营性项目必须在四个月内开工建设。
  二、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商务谈判时,规划部门负责供地前规划条件审查,规划部门在提出项目规划条件前,应征得环保、国土等部门意见,环保、国土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规划部门提请市政府决定。
  三、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土地原则上不安排公开出让。工业项目用地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对拟出让土地出具是否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书面意见。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是否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书面意见。
  四、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实质性商务谈判开始后,项目引荐单位或牵头单位应及时告知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派员提前介入项目前期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简化流程,同步推进。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开发(园)区管理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应当就项目开、竣工时间、容积率、投资强度、投产时间、收益、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报送时间及有关内容的承诺、土地闲置处理等内容及违约责任作出具体的约定。受让人向市规划局报送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承诺每幢主体工程的建设时序和开、竣工具体时间。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未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违法行政行为造成项目动工迟延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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