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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严格项目审批和证照颁发制度。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审批项目和核发相关证照时,要依据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有关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事先征求卫生部门意见,共同严格把关,并形成制度予以坚持,实行相关部门首问负责、并联审批。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项目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卫生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严把源头关。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申办报告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依法向卫生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项目批文、设计资料等职业卫生相关资料,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卫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卫生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申请,卫生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对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应的验收合格文件,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管理、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同级工会。
  严格实施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制度。工矿商贸作业场所,凡存在或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须依法向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如实申报,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申请,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颁发或不颁发许可证决定,须同时通报发展改革、卫生、工商管理等部门。
  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制度。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要依法承担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防护设施、设备和措施,完善职业危害警示标志、标牌。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文明健康的工作场所。有条件的大中型涉危企业要加强自身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并定期公布检测情况,接受职工监督。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安全监管、卫生部门备案;制定并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立即按规定报单位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部门,并履行对职业病患者的自救职责。
  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障和监察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严禁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使用未成年工和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用工行为,并在劳动保障工作年检时严格审查企业是否已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用人单位职工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体检,规范职业病的预防和保健。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病患者的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的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对劳务用工关系不明确的劳务工、农民工等非固定用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特殊人群的职业安全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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