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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互招共享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互招共享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1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招商引资项目互招共享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招商引资项目互招共享办法(试行)

  为紧抓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机遇,合理配置招商资源,促进重大招商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异地无障碍落户,提高招商引资成效,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互招共享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各县、市、区(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本地产业发展方向或难以落户的总投资亿元以上招商项目(以下称互招共享项目),经当地政府或招商局推荐到市内其它县、市、区落户,招商成果实行共享。
  二、共享内容
  (一)互招共享项目建设期间的到位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及建成投产后三年(自项目投产次年算起,下同)实现的项目增加值、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的统计,推荐地和落户地按3︰7的比例分享。分享结果纳入本市范围内的相关目标统计考核。
  (二)互招共享项目建成投产后三年所上缴税收落户地财政留成部分,推荐地和落户地按3︰7比例分享利益。
  三、组织实施
  (一)互招共享项目由推荐方负责提供落户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出具的确认证明,报市招商局备案,作为互招共享项目的确认依据,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项目推荐方。
  (二)每年年终市招商局负责向市统计局、市财政局提供互招共享项目情况。据此,市统计局负责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项目增加值两项指标考核数进行调整,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财政收入指标考核数进行调整。
  (三)每年年终市统计局负责统一收集整理三项指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增加值、财政收入)调整情况,并将固定资产投资调整数提供给市招商办,作为调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考核指标的依据,其他数据提交相关部门作为市内目标考核的依据。
  (四)每年年终市财政局负责对互招共享项目推荐地财政应分享部分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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